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协会网站(http://www.qfs.org.cn)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及QQ群中发布通知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有权建议召开临时义工代表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四)筹备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对本协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任职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协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007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