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是指:
1、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义演义卖等活动;
3、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4、开展评比、达标(授牌、排序)、表彰、比赛活动;
二、协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义演义卖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协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协会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填写相关表格(从登记管理机关领取),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协会不得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六、协会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事先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7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