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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义工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清风义工 清风·天才 清风·天才 2007-3-14 17:19:45

           为加强我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清风义工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问题我会的财务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设立财务监督组(名单附后)进行审核,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协会在银行预留的印签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我会的收入与支出管理

1、协会各项收入: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向义工社团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五)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和设账外账。

2、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3、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人个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4、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5、对于社会人士的捐赠及政府企业的定向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挪做其他用途.

 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过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2、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分管(证明)、理事长签字方可报支。凡开支300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个以上分管(证明)人员审核后交协会理事长审批方可报支。

 3、因紧急情况须预借款项。应开出借条三千元以内(合三千)须报理事长签字确认,三千元以上须经财务监督部成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签字确认方可预支;预借款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财务处。

 四、财务监督管理

1、我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要严格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坐支和套取现金。严禁私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隐藏、非法转移资金。

3、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季度向财务监督部成员提供财务报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经严肃处理。

4、我会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我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财务监督部成员:

 以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条例为准! 本制度由清风义工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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