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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义工社团章程(草案)

清风义工 清风·天才 2006-12-27 15:16:48

清风义工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清风义工社团(简称QFS) 。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处所: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403#。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5、社区服务性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人力资源审核确认通过;

     (三)进行志愿者宣誓,由常务组或常务组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

     (三)参与本组织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2小时或单月服务不足1小时;

     (四)从事分裂社团、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及其社团组织成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组织网站(http://www.qfs.org.cn)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及QQ群中发布通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岳华进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社团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向义工社团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五)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所有财务管理事宜数据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和会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采用标有“清风义工”字样的旗帜和徽标作为本社团的会徽和会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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